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87號
PTDV,110,司促,8487,2021071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 務 人 余添利 


      許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