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77號
PTDV,110,司促,8477,202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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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潘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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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