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潘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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