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77號
PTDV,110,司促,8377,202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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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氏玉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
  :
㈠、新臺幣參萬伍仟零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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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