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雲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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