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321號
PTDV,110,司促,8321,2021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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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尤姵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89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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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