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見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玖仟零壹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見致於民國91年12月2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599911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102元整
。(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59991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
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
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 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99911│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