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邱昌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昌弦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110 年6 月2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9896 元整( 約定條款第
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2775元整( 約定
條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
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 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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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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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896 │ │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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