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陳仁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下同) 107 年6 月
4 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
5 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 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
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
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
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
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
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
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0,205元整,其中已到期
本金57,72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9,42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
餘額8,305 元),應自110 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
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473 元、違約金雜費計
90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103 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
未獲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仁輝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66│
│ │7612元│ │年 06月 19日│ │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仁輝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28504 │ │年 06月 19日│ │12.75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仁輝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1613 │ │年 06月 19日│ │ │
│ │元 │ │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