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52號
PTDV,110,司促,8152,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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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5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黃莉茹即黃馨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玖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
  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
  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
  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7年3 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
  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
  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
  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 版。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
  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㈣、債務人自民國96年8 月9 日止,尚有新臺幣132132元未依約
  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
  清償,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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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