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37號
PTDV,110,司促,8037,202107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3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吳銘山 
債 務 人 黃錦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