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34號
PTDV,110,司促,803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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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余昌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1,635,218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396,501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以及得對相對人主張自民
  國110 年5 月19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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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