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96號
PTDV,110,司促,7996,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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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韻菱 


      邱仁俊 

      吳芳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韻菱於民國105 年至108 年間邀同債務人邱仁俊
  吳芳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7 筆,共計新臺幣377,294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韻菱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10 年2 月4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77,2 94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10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邱仁俊吳芳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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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