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宇蓮
債 務 人 王富藏即寬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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