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23號
PTDV,110,司促,7923,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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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廖尤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95年04月27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緣相對人廖尤美惠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70000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
  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
  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
  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0000 元整,及自民國
  95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
  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
  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
  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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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