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08號
PTDV,110,司促,7908,202107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孝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9.61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961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922 ,按
  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孝杰於民國109 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
  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6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0,452 元
  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