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72號
PTDV,110,司促,7872,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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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李秋山 

      董水松 

      李美香即李得川之繼承人


      李美雲即李得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美香、李美雲等二人應於被繼承人李得川之遺產範
  圍內與李秋山董水松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
  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美香、李美雲等二人應於被繼承人李得川之遺產範
  圍內與李秋山董水松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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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