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李秋山
董水松
李美香即李得川之繼承人
李美雲即李得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美香、李美雲等二人應於被繼承人李得川之遺產範
圍內與李秋山、董水松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
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美香、李美雲等二人應於被繼承人李得川之遺產範
圍內與李秋山、董水松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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