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李智龍 上列聲請人與陳妍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超過新台幣10,000 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如:借據、本票,請勿提出與本案無關之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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