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44號
PTDV,110,司促,784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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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智龍 
上列聲請人與陳妍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超過新台幣10,000 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如:借據、本票,請勿提出與本案無關之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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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