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13號
PTDV,110,司促,7813,2021071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俞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0414 元,經債權人
  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