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24號
PTDV,110,司促,7724,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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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陳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9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
  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上開規定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開始施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
  人積欠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
  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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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