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進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仁
上列聲請人與黃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鳳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之
債權依據以及計算方式。( 經查,卷附之支票發票人為陳旺
,並非相對人,難認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貨款或票款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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