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95號
PTDV,110,司促,7695,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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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謝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
㈠、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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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