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68號
PTDV,110,司促,7568,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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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吳芳蘭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芳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相對 人吳芳蘭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七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 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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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