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34號
PTDV,110,司促,7534,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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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周春鳳 


債 務 人 徐名澤 


      徐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名澤於民國( 下同) 107 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徐智宏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
  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1,0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09,542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9 年02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
  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0 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09,542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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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