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28號
PTDV,110,司促,7528,202107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吳雪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