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444號
PTDV,110,司促,7444,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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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改本案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591,751 元
  及其中第五年度保固金款項為331,067 元。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請提出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侯建才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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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金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