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410號
PTDV,110,司促,7410,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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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己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
  及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己福於民國93年06月0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06月06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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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