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陳文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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