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94號
PTDV,110,司促,7194,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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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94號
債 權 人 張佩羚即輪堡工場輪胎行

債 務 人 沈姿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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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