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16號
PTDV,110,司促,7116,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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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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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