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86號
PTDV,110,司促,6986,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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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債 務 人 張煜  

債 務 人 張金來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3.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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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