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62號
PTDV,110,司促,6962,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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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周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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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