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332號
PTDV,110,司促,6332,2021070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江國勝於民國107 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 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4 年08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
  05月13日止累計236,521 元正未給付,其中225,250 元為本
  金;9,978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國勝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 │
│  │225250│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