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14號
PTDV,110,司促,5614,202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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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 理 人 龔玲虹 
債 務 人 張恒枝 

      楊國龍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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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