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債 權 人 曾千娜 債 務 人 余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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