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14號
PTDV,110,司促,3814,20210716,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代 理 人 賴光陞 
債 務 人 郭政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本件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