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德陽
法定代理人 王麗虹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358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四、又查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之上訴聲明,僅記載「原判決廢
棄」,而漏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項記載
之欠缺,上訴人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或重行提出聲明上訴
狀。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