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01號
PTDV,109,訴,601,2021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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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德陽 
法定代理人 王麗虹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358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四、又查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之上訴聲明,僅記載「原判決廢
  棄」,而漏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項記載
  之欠缺,上訴人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或重行提出聲明上訴
  狀。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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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