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黃鈺雯即黃于珊
即 債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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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耀平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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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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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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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趙書妤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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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張德蓉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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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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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60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動產或可資變賣之財產,
其名下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解約金共計新
台幣(下同)25,976元、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
解約金16,702元、各銀行存款共1,052元,且分別於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單
被保險人得向該保險公司聲請理賠之保險金給付44,371元、
7,500元。上開保單解約金及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
代之,而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理賠給付亦分別由保險公司解送到院,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債務人陳報狀
、各銀行回覆債務人存款餘額函等件附卷可稽。前開總計95
,601元【計算式:25976+16702+1052+44371+7500=95601】之
金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
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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