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0年度,1051號
PTDM,110,交簡,1051,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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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麒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8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麒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麒元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於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 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 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 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 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 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 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 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並無上開情事,自應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騎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 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 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 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騎車上路,對於道路交 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 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882號
被 告 曾麒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麒元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 於110 年5 月16日中午12時許至同日下午2 時許,在屏東縣 竹田鄉通明路段上某處飲用啤酒後,知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飲酒結束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曾麒元因行車軌跡不穩,在屏東縣內埔鄉復興 路段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下午5 時12分測得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麒元坦承不諱,復有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再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斟 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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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