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10年度,1號
ILDV,110,重家財訴,1,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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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明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林玉卿律師
被   告 沈素蓮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陳育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75,0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3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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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