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明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林玉卿律師
被 告 沈素蓮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陳育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75,0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3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