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吳捷夫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呂齡齡(即頭城計程車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