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0號
ILDV,110,訴,260,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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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吳捷夫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呂齡齡(即頭城計程車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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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