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6號
ILDV,110,補,176,202107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林楊櫃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陳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及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計有:㈠、應拆除及搬
離坐落於租賃土地即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㈡前所積欠租金新臺幣(下
同)50,000元;㈢原告終止租約後至被告返還土地止,被告無權
占有系爭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上開請求㈠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所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1,742,000元【計算
式: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871㎡(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1,742,000元】;㈢之請求為㈠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不併算其價額;㈡之租金請求權則為基於兩
造間租賃契約所為請求,依同前法條第1項本文應與㈠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92,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後,尚不足17,8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