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李嘉明
訴訟代理人 邱啟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廷凱間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55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