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3號
ILDV,110,補,173,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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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峰宥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昱暐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楊裕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19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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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