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許浩威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占有原告所有宜蘭縣○○鄉○○○段0000地
號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返還
土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26元(如後附計算式)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計算式: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原告
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5坪約49.59㎡=128,9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