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原告與被告藍國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由本院110年度調
字第17號改分),有下列應補正事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
日內補正,逾期未完全補正駁回其訴:
一、應補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6,310元【計算式:本件共
有土地4筆公告現值均為21,6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合計
5801.9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均為32分之1=3,916,310
元】,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
二、共有人中原列被告曾綺慧經通報業於110年5月30日死亡,應
請補正曾綺慧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本(均須含記
事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聲明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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