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5號
ILDV,110,補,155,2021070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蔘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1/1頁


參考資料
宏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