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蔘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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