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弘良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 ,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 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 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 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 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 且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 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 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 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 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 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㈢聲請人自民國108 年4 月1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 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 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 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 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 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一 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依法應分 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四、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供核。
五、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按本件雖已調卷審查,惟仍須請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附卷供 核)。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 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 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子女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 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影本,須附封面及完整清 晰內頁資料(內頁需影印最近2 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 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 人自107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最近2 年間(即108 年4 月13日)有無從事國內外 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 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二、請陳明以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 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 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 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整理成冊供核。
十三、聲請人及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 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8 年4 月13日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 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 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 日(即110 年4 月12日)回溯5 年內之所有營利 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 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 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十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或擔任他人之保證人?若有,積 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 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 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八、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九、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二十、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 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 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 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 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將無實益)。
二一、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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