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9號
ILDV,110,法,9,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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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姿妙即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民國110年4月13日第16屆董事及 第14屆監察人第1次聯席會議變更內容如附表所示,爰依民 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修正前、後捐助 章程、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第16 屆董事及第14屆監察人第1 次聯席會議會議紀錄、宜蘭縣政 府110 年6 月17日府文行字第1100005315號函、法人登記證 書等件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
│條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 至19│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7 至15人│
│ │人,由宜蘭縣長、宜蘭縣政│,由宜蘭縣長、宜蘭縣政府秘│
│ │府秘書長、文化局長為當然│書長、文化局長為當然董事,│
│ │董事,餘由本會遴選。董事│餘由本會遴選。董事任期2 年│
│ │任期2 年,均為無給職。 │,均為無給職。 │
├────┼────────────┼─────────────┤
│第十一條│本會設置監察人3 至5 名,│本會設置監察人3 至5 名, │
│ │由宜蘭縣政府財政處長、主│由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局長│
│ │計處長為當然監察人,其餘│、主計處長為當然監察人,其│
│ │由董事長敦聘之。監察人互│餘由董事長敦聘之。監察人任│
│ │推1 名為常務監察人。監察│期2 年,均為無給職。 │
│ │人任期2年,均為無給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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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