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05號
ILDV,110,司促,3805,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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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潘嘉琦 


      蘇盛東 

      潘玉梅 

一、債務人潘玉梅潘嘉琦蘇盛東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嘉琦前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蘇盛
   東、潘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274,258
   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5日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2月15日已屆還款
   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轉列催收款日
   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潘嘉琦自民國110年2月15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117,82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
   蘇盛東潘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117820│潘玉梅、潘│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   │
│  │元  │嘉琦、蘇盛│2月15日起  │7月26日止  │       │
│  │   │東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7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117820│潘玉梅、潘│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   │
│  │元  │嘉琦、蘇盛│3月16日起  │7月26日止  │       │
│  │   │東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   │
│  │   │     │7月27日起  │9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9月16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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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