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92號
ILDV,110,司促,3792,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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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謝湘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湘玲於民國107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0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17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81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8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緣債務人謝湘玲於民國107年08月27日向
  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17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52486 │謝湘玲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0%  │
│  │元  │0000000000│7月18日起  │      │       │
│  │   │04    │      │      │       │
├──┼───┼─────┼──────┼──────┼───────┤
│002 │19825 │謝湘玲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元  │0000000000│7月18日起  │      │       │
│  │   │50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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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